关于严格依法依规落实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报备的告知函
根据《采购法》第47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请采购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代理机构及时协助并督促采购单位依法依规报送有关资料。
特此告知。
备注:
1.合同报备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采购文件(原件且双方加盖公章)
(2)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可以是复印件)
(3)依法签订的中标合同(原件副本)
2.报送人须携带采购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 3.报送合同如不符合规定,取件人取回整改,报送人和取件人原则上一致为同一人,否则须重新出具授权委托书。
4.逾期未报备或者报备合同资料存在弄虚作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暂停办理该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手续,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合同报备—授权委托书
2020年3月